▲新鲜的芹菜。新京报资料图
这是一起因为卖菜引发的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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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福建福州一名老农陈依伯,因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芹菜获利14元,收到5万元罚单,还因未及时缴纳罚款,被追加了5万元罚款。近日,福州闽侯县人民法院通报了该案相关情况。
2021年2月8日,陈依伯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立案调查。2022年4月22日,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陈依伯改正并对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元,处以罚款5万元。因陈依伯未主动缴纳罚款,市场监管部门于2022年12月19日依法催告,督促其及时缴纳罚款5万元并加处罚款5万元。
陈依伯无力履行,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2月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随后,市场监管局提出复议申请,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这起“小过重罚”的案件一经曝光,即在坊间引发强烈反响。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等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乍看上去,上述行政处罚也在法定的幅度之内,但问题是,过错的严重程度与处罚的力度相比,也太过于悬殊。
从常识和经验来讲,人们很难理解,不过是赚了区区14元的小本生意,也没有造成如何严重的后果,为何要处以数千倍的罚款。“就卖了这一回,罚得也太重了,谁能想到这菜不合格啊”,坊间的类似讨论,也折射出处罚多少有些离谱。
毕竟,对于一个卖菜的老农来说,10万元的处罚是难以承受之重,一次处罚就把人逼到了墙角。
法律从不是冰冷刺骨的条款。翻看《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由此,确定了“过罚一致”和“罚教结合”的重要原则。
无论是旧《行政处罚法》的“轻微不罚”,还是新《行政处罚法》的“首违不罚”,都很好地体现了上述立法原则。审视那种“小过重罚”的极端做法,显然与行政处罚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
从法院所作的裁定看,拎清了重点:一是当地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畸重;二是执法对象具有“从宽”情节,包括并非职业菜贩,系首次违法,货值、获利金额显属较小,且配合调查,如实说明不合格芹菜来源,积极举报他人无照经营,具有立功表现等;三是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监管局逾期近一年,自身有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也让不准予强制执行的司法裁定更有说服力。
所谓法律,无非人情与公道。检索报道,类似的“小过重罚”并非个案。不久前,陕西一菜商卖5斤芹菜收入20元,因检验不合格被罚6.6万元,由于处罚过当,也被国务院督察组“曝光”纠正。
“执法不能只讲力度,也要为小微主体生存创造良好的环境”。这次,法院针对“小过重罚”的执法行为,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捍卫了法理与公道,也亮明了正向纠偏的司法态度,对有关部门是一记警钟,有利于避免类似问题重演。
撰稿/柳宇霆(法律学者)
编辑/迟道华
校对/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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